适用。没有对方的同意,即使夫妻之间,“强*罪”也可以成立;让对方不愉快的性接近,可视为“性骚扰”。迄今为止,这些行为都在“私”的名义下被封闭起来了。性关系根本不是“私”,是两人以上的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按照麦克尔等人的说法,所谓“私”,应该完全限定在个人世界之内。
也可以说,身体是最初的他者,所谓“私的性行为(无伴侣的性行为)”,就是与自己身体之间的无需取得同意的性行为,许多人以为可以让身体随意听从自己意志的操纵,可实际上我们面对的常常是不随己愿的身体。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既可以爱抚自己的身体,也可以伤害自己的身体,有时还可以杀死自己的身体。即使身体会抵抗,我们也可以随意地排除和压抑。在现行法律之下,无论我们对自己的身体进行性的玩弄还是加以伤害,均不构成犯罪。即使是z.sha未遂者,法律也没有设想过因对自己身体的危害行为而逮捕他。自己的身体,是自己最初的也是最后的领土,是可以任意地支配、遗弃、处置的私有财产——这就是近代自由主义的个人观。正因为如此,许多人对自己身体施加诸如割腕、食后呕吐等,bao力行为。
性行为一旦介入他者身体,被称为“性关系”的人际关系就成立了,性欲中包含有性关系欲,但当他者一旦登场,那就不再是自我完结的欲望了。这时,如果想在把对方紧缚夺去对方自由的状态下性交,或者不被鞭打就不能射精,该怎么办呢?自己无法到手的装置,可以经他人同意后,让对方接受自己使用其身体的一部分。或者也可以将自己的性幻想的脚本,也在经同意之后,让他人和自己一同共演。当然为此可能需要支付代价。但是,比如,如果有人要强行压制对方的抵抗才能更加兴奋、或者想利用孩子的单纯无知去玩弄孩子的身体——如果是这样的“性关系欲”,那该怎么办呢?我们可以将这样的欲望也视为“性取向少数群体”的欲望形态之一种而加以认可吗?
不仅限于性欲望,人还有攻击、压抑、侮辱、支配、杀害他人的欲望。如果本章开头提到的那个“二十八岁、男”,像秋叶原街无差别杀伤事件的嫌疑犯K君加藤智大那样,怀有“谁都无所谓只想杀人”的欲望,会怎样呢?
假设这个男性将自己的“性欲望”付诸了“性行为”,把一个少年卷入了他的行为之中,如伏见所言,就成为“性犯罪”。伏见还写道,“每当发生性犯罪,我在对被害者表示深切同情的同时,也不能不对犯罪者的痛楚产生共鸣。我总不禁会想,在犯罪现场的也许就是我自己。”〔伏见,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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