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皇,也不是由元老,而是根据内阁的判断来决断。关于这一点,虽然《大日本帝国宪法》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由天皇统帅陆海军”,但也必须有人对天皇的统帅大权进行辅佐。内阁并不负责此事,而是由另外设置的,由陆军大臣、海军大臣、参谋总长、海军军令部长(1933年起改为军令部总长)以及侍从武官长等*员组成的统帅机构来进行辅佐。
此外,有关宣战、和谈以及缔结条约等大权,也是如此。虽然宪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了“由天皇进行宣战、和谈及缔结各种条约”,但实际上也离不开国务大臣的辅佐。要得到两个字组成的答案,还要再加点油呢。《大日本帝国宪法》与现在的《日本国宪法》之间,最大的区别在哪儿呢?
——国家主权在天皇而非国民,统治国家的中心是天皇。
是的,没错。《大日本帝国宪法》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并总揽统治权,并依本宪法条规执行。”这些内容就说明了这一点。那么,如果用当时常用的两个字组成的惯用语来表达,由天皇统治国家的存在方式以及根本宗旨应该是什么呢?
——国体。
没错,刚刚我说两个字的时候,心里想的词就是“国体”。如果要用一个词来说明战前日本宪法的根本宗旨,那就是“国体”。换句话说,就是“天皇制”。1925年制定的《治安维持法》规定:“组织以变更国体或否定私有财产制度为目的之团体,或者明知其性质而加入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这里所说的国体,就是指天皇制。
可以说,美国通过战争的胜利,最终改变的是日本的天皇制。我们之前也说过,现在的《日本国宪法》前言部分:“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与林肯演说中“民有、民治、民享”的精神基本一致。不过,就在这一部分的前面,还写着:“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
大家是不是有点累了?(笑)
到这里为止,我们从美国与日本的战争形态的意外相同点出发,接着又从“为了历史爱好者”这个说法,把话题延伸到了林肯的演说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改写的宪法之间意外的相同点。上面的共通之处就是“意外的相同点”。其实,不管是20世纪30年代的日本与现代的美国,还是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与1945年前后的日本,都意外地存在着一些共通性呢。
但是,这些共通性必须从某个特定的角度去观察才能发现。比如第一个例子,就在于是否注意到战争的“形态”;而第二个例子,则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