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里闾祭祀与合饮的风俗以及均赋安排等。罗志田(2015)提出:“故‘郡县空虚’的形成,一方面是权收于上,另一方面则是对下放权。”(p.34)后者为士绅势力兴起提供了空间和正当性。随着隋唐宋科举制度兴起,士大夫阶层中滋生了新的家族延续机制,如文化资本的世代继承。
由此来看,鲁西奇著作中将官方乡里制度视为基层社会秩序主体的观点,值得再议。在近代基层社会的组织形态中,乡里制度与家族制度相辅相成,连为一体,构成了王朝统治的双轨政治架构。萧公权(2017[1960])关于明清基层社会控制的研究,在关注治安监控的保甲体制外,还讨论了有关税收、救灾、思想控制方面的里甲、社仓和乡约制度,以及宗族等民间社会的共同体对这些控制的回应。他特别讨论了宗族与乡村控制,并引用19世纪学者汪士铎的话:“聚族而居,家之幸,而国之不幸。小则抗粮殴官,大则谋反叛逆,皆恃人众心齐也。”(p.422)赵秀玲(1998)在《中国乡里制度》中专辟一章来讨论“乡里制度与宗法关系”。根据这些研究,是否可以做如下推测:类似的双重甚至多重的基层社会运行过程一直存在,只是到了近代,随着各类史料的丰富多样化,其细节和过程才更为清晰地呈现出来了?
鲁西奇对自上而下的皇权控制与自下而上的宗族势力间的关联有着清醒的意识(p.13)。他在第一章结尾已经明确提出了这一特征:“血缘性的宗族与地缘性的乡里实际上联系在一起,‘聚族而居’正典型地说明了此种联系。其中,血缘性反映了居住在一起的人群的内在关系,而乡里则反映了其同处于一地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的外在关系。因此,乡里乃是国家控制乡村民众的途径,而宗族则是民众群体内部自生的社会关联和组织形式。自西周以来,这两者就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春秋战国时期,这两者仍然是密切结合的,只不过是结合的方式略有变化而已。”(pp.112—113)作者在随后的讨论中区分了两者,着重于乡里制度,从而更多地强调了这一正式制度安排,但讨论的字里行间透露出家族或其他民间团体追求自身利益的举动,如明代江汉平原刘氏与林氏利用从事湖业的“业户”系统与州县里甲户籍纳赋应役系统相对分离的“制度性空隙”来获取更大利益。
以上讨论意味着,“皇权下县”与否,不是一个单维度的、定性的判断,需要多维度、不同层面的认识和评估,特别需要借助社会科学工具进行分析,从互动演变过程与机制着眼,从跨时段、跨区域、多维度的比较中进行评估。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