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存在强盛的官方制度,因其史料丰富而更容易引起研究者的关注。不难想象,基层社会、民间活动的信息难以进入文字记录,因此也难以作为史料保存下来。如此,当我们主要依据官方资料来认识z.府行为,则可能从国家的视角,更多地注意到其正式制度和行为。换言之,官方的乡里制度有案可稽,但它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发挥怎样的作用,仍然是一个有待回答的问题。
读完本书的一个印象是,鲁西奇致力于史料考证和辨识,但对史料意义、制度性质的阐释和讨论很是谨慎,未及展开。例如,隋代废乡官举措,应该是乡里制度演变的一个重要关头。作者对此虽有涉及(pp.362—369),但关注点放在史料辨析上,对其背后的意义以及文献中的不同解读未有聚焦讨论。胡恒(2020)整理了清代各时期朝廷围绕乡官设置的重大争论,其中透露出历史上乡官的角色和渊源。清代雍正皇帝令复议隋唐废弃的乡官制度时,鄂尔泰持有异议并提出,现有*员“远离桑梓,可杜徇私、报复诸弊也”,如添设乡官,“用本乡进士、举贡、生监、耆民人等,若辈世居其土,非亲即故,内有恩有德,亦有怨有嫌,一旦令其群居民上,予以事权,无论假公济私,施威市恩,料事所必有”(p.87)。两江总督端方、江苏巡抚陈启泰关于筹办地方自治局的奏折也写道:“臣等以为周之闾胥、比长,与汉之三老、啬夫,虽命自国家,事殊团体,然其受任自选举而来,其用人必不出本郡。”(p.103)早在隋代废除乡官的争论中,其力主者李德林亦有同样看法:“本废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剖断不平。”可见,废除乡官的一个重要考虑是,乡官不仅是王朝的基层控制工具,而且更多地代表了乡土利益。胡恒据此指出,虽然隋代与清代千年相隔,但看法何其相似,其背后体现出隋代以来国家治理面临的结构性矛盾始终存在。
以上讨论将我们的目光引向了基层社会中与乡里制度相对应的家族制度。乡里制度强调的是地域空间,而家族亦依附于地域空间。皇权和家族的关联早已发生,如秦代的二十等爵制(西嶋定生2004)、东汉的豪族(杨联陞2011[1936])、魏晋家族(仇鹿鸣2012;田余庆2012[1989])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春秋及汉代)聚落“共同体”的邑里成员包括宗亲、外姻和朋友邻里,并非单纯由血缘因素构成,也不能只从地缘因素来解释,他们共同构成了聚落一体性和自主性的有机体(pp.205—206)。这些共同体虽然受到自上而下的乡里制度的侵蚀,但仍有内在凝聚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