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学界理解中国社会特别是乡村社会的独特运作逻辑,打开了一条充满想象力的通道。这也是在该文发表后的二十多年里对青年学子持续产生影响的原因所在。不过,今天“过程—事件分析”这个概念在国内社会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中已经泛滥成灾,似乎任何一个采用质性研究或案例研究方法的论文都可以堂而皇之称自己使用的是“过程—事件分析”。用案例就要讲一个事,讲事自然就要叙及过程,这不就是“过程—事件分析”吗?但如果真是这样,那还有什么必要刻意提出和使用“过程—事件分析”这个概念呢?直接用“质性研究”或“案例分析”不就可以了吗?
“过程”和“事件”对社会学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是大有深意的,绝不能望文生义。事实上,在孙立平刚提出这个概念的时候,就产生过严肃的争论。李猛在当时的一次内部读书会上从社会学如何去看待稍纵即逝的现实这个角度着手,批评了孙立平所用的“社会隐秘”一词,因为这种致力于挖掘“隐秘”的做法与孙立平自己文中指出的要去面对“有时纯粹是偶然或随机的联系”是背道而驰的,而只有摆脱意义解释的总体性陷阱,赋予具体事件以独特的意义,才能真正实现事件社会学的分析。不过,李猛依然高度赞赏孙立平文中最重要的一个洞察,即对生活世界中“有事情(事件)的时候”的捕捉。在他看来,正是“有事情的时候”,日常生活所有的关系才会被调动起来,所有的(虚拟)“结构”才会成为“可见的”。也就是说,只有在事件中,“关系/事件”的关系一面才会充分展现出来。显然,李猛的这一看法来自他对福柯思想的研究。他在其硕士论文中提出了“关系/事件的社会学分析”,揭示了从“大事件因果关系”向“小事件因果关系”的社会学转向的意义(李猛1996)。李猛对孙立平文章的批评更多是澄清该文中的一些模糊、误导之处,其基本旨趣是相通的。而张静则提出了更为严厉的批评。她坚持为“结构——制度”分析方法辩护,强调规则分析的重要性,“事件”不过是现时各种制度、社会结构复杂作用的“产物”,社会学要能从具体的现象描述一般化为概念框架的评估和推演,从丰富的历史事实一般化为简洁的抽象概念。我们在其名著《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中可以看到她是如何对“事件”进行一般化处理和提升的(张静2000;2019)。有趣的是,事件分析路数与结构分析路数在“过程—事件分析”被提出来之前的1998年就已经暗藏张力。在张静(1998,155—189)当年主编的一部文集中,她自己的文章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