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rMarker方法得到的DNA型是相互对应的。
这段话可以理解为,旧标记物与新标记物是一一对应的,因此旧标记物下的型号可以变更为新标记物的型号。然而,报告上又说:“比较型号后发现,123bpLadderMarker下的14型是AllelicLadderMarker下的16型,(中略)型号偏移了2到5个数值。”这相当于承认了之前的数值有误。
科警研认为,可以将之前的鉴定结果增加2到3个数值来置换,例如,14变成16,16变成18,26变成30。可在这种情况下,18不是可以变成20或21,30变成34或35吗?连外行人都会质疑用有缺陷的标记物做出的鉴定是否能够得出正确结论,与其做这种复杂的置换,为何不再鉴定一次?
科警研偏不这么做,只做了书面上的数值变更。他们在论文中提到“型号变更”一事时已是一九九三年八月,也就是菅家一审刚结束不久。这样一个时间点,仿佛是在等待“足利事件”的判决一样。
我曾在上文提到,MCT118法是科警研的K技术官在美国的大学研究DNA型鉴定后,在科警研独立运用的方法。MCT118法则是在一九八九年引入侦查工作的,一九九一年八月因“足利事件”正式投入实践。菅家被捕后不久,警察厅说:“从下一年度开始,我们要完善仪器的配备、推进技术人员的培养工作。”一切就像是计划好的一样。
而经过这次标记物更改,凶手与菅家的DNA型都变成了“18-30”。
上诉过程中,辩护方将此次标记物的更改作为问题提了出来。
一九九四年,科警研的主任研究官S女士作为证人出庭,关于123bpLadderMarker显示错误型号一事,她做出如下说明:“当时除了123bpLadderMarker,再无其他选择。我们认为它可以正确标识出DNA型。但是,随着DNA各项研究的发展,大家知道了DNA结构会影响泳动的距离……可在当时,我觉得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人意识到这点。”
她坦然地承认了标尺出错的情况。可法院似乎十分信任科警研,最终没有质疑型号变更的问题,对菅家做出有罪判决。之后的终审中,“最高法院平成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决定”确定了MCT118法鉴定的证据效力。
我一开始就很介意“鉴定”这个词。DNA型是由工作人员读取的,所谓鉴定,其实是一个人工行为。
假如DNA型鉴定是科学的,就应该如菅家主张的那样,再鉴定几次。只有做了无数次实验都能得出同一结果,才能叫作科学鉴定。
终于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