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申书”这类定义不明的文件不可取。明明没什么法律依据,大家却认为它是“自己主动向上级机关提交的证明”,仿佛在告诉大家:“无人逼迫,我是主动说明情况的,这就是证据。”
可是,提交了上申书的菅家在六月的第十次公审中再次否认了供述。
即便如此,侦查人员坚信不疑的物证——DNA型鉴定——仍然是难以攻克的高墙。
“DNA型鉴定”到底是什么?坦白说,此前我也一窍不通。当听到警察说,“通过DNA鉴定,凶手在现场残留的血迹与嫌疑人一致……”,我就会认为“嫌疑人一定是凶手”,对“DNA鉴定一致=凶手”的公式深信不疑。
其实,这种认识大错特错。
请大家注意,我在上文提到的是“DNA鉴定”,而非本书一开始便多次出现的“DNA型鉴定”。加上“型”字是有意义的。因为这种鉴定形式就像血型鉴定,以型号分类,即按DNA型将人们分组,再进行识别。
如果一个人的DNA型与凶手相同,只能说明他有可能是凶手,因为其他人也有可能是同一型号,不能断言“他就是凶手”。大家总以为DNA型是侦查工作的直接证据,实际上并非如此。与血型相比,DNA型的种类更多,型号一致无法指认凶手,但只要当中有一点差别,就是证明清白的关键。也就是说,DNA型鉴定结果只能作为无罪而非定罪的证据。
另外,“DNA几乎一致”这样的报道本身就是错误的。最终结果只能是一致或不一致。
我拜访了大学教授、DNA型鉴定专家以及熟知相关知识的律师,查阅了艰涩难懂的专业书籍,才终于厘清了“足利事件”DNA型鉴定的前因后果。
“足利事件”的DNA型鉴定是在案发的第二年,即一九九一年实施的。
凶手的样本是前面提到的被害人衣服上附着的精液,对照样本是菅家丢弃的纸巾上的精液。
县警察局将这两个样本交给警察厅的附属机构科警研进行鉴定(顺便说明一下,另一机构科学搜查研究所,即“科搜研”,则是日本各都道府县警察局的附属机构)。当时被调到栃木县警察局担任本部部长的山本博一,在“一一七号”事件中,就是通过DNA型鉴定确认被害人身份的,因此他非常信任科警研的DNA型鉴定。
科警研在“足利事件”中采用的DNA型鉴定方法是“MCT118法”。这是科警研自主引进的方法,如今已不再使用。我择其要点简略说明此法。
人体细胞中有个细胞核,内部存在DNA。DNA遗传自父母,由碱基构成,碱基的排列结构因人而异。通过查明该结构重复的次数,便可完成个人识别,这项技术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