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生气,觉得切都是他父亲所致。在个夜晚,张三喝点酒,把父亲墓地掘开,对父亲进行鞭尸。
这个耸人听闻案件当然是虚构,但是当听到这个案件,直觉告诉,这肯定是构成犯罪啊。但是这侵犯遗属尊严吗?没有。张三是唯遗属,他尊严并没有受到侵犯。
看来这个罪所侵犯法益不是个人利益,而是社会利益,或者主要侵犯是社会利益。
经过仔细思考,觉得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所保护利益应该是人象征物尊严。
们看到小猫小狗尸体和人尸体,感觉肯定是不样。尸体是人象征,侮辱尸体,其实代表着对这个尸体所象征人侮辱,会极大地冒犯社会般人情感,所以应该惩罚。
在水葬母亲案中,并没有侵犯人之象征物尊严,水葬母亲恰恰是对母亲尊重。不同地方有不同丧葬风俗,无论是天葬、树葬、水葬、火葬,这些风俗都是对逝者尊重。但是,张三鞭尸案,就明显是对逝者亵渎,自然是应该以犯罪论处。
这就是为什国刑法盗窃、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作为种侵犯社会利益犯罪,而非纯粹个人利益犯罪。
个非常值得研究问题:近亲属能否自由地出售尸体?如果死者生前没有意思表示近亲属可以捐赠死者器官,但是近亲属可以售卖器官或尸体吗?能否把尸体看作遗产,由遗属自由处置呢?
《民法典》第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说是近亲属可以捐赠,但并没有允许出售。如果尸体可以任意由近亲属出售,那人象征物尊严必然被亵渎,同时也会使得病人恐惧不安,生怕家属为出售尸体而不尽力挽救他生命。[22]
但是,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把这个问题留给大家思考。
可以肯定是,法律解决不所有问题,法律只是解决社会矛盾最后手段。
[17]刘桂秋:《古代“冥婚”陋俗》,《历史大观园》1987年第3期。
[18]杨洁:“盗窃女儿骨配阴婚五男子破财十余万入狱受罚”,中国法院网,2015-06-03。
[1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可能部分章节内容会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