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被告人这种“配阴婚”行为显然构成盗窃尸体罪。
关于这个罪名,有几个问题值得研究。
第是犯罪对象问题,如果盗挖是尸骨或骨灰,这能解释为尸体吗?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是盗窃、侮辱尸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但却允许扩张解释。将骨灰解释为尸体,显然超越“尸体”这个词语极限,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发布过个司法解释[19],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尸体”。对于盗窃骨灰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尸骨是否能够解释为尸体,则存在争议。
然而,无论是盗窃尸体、尸骨还是骨灰,其实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为平息争论,也满足司法实践需要,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罪进行修改,将尸骨和骨灰都增加为本罪犯罪对象,也将故意毁坏增设为新行为方式——“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是收购尸体定性问题。如果买主只是单纯购买尸体,并没有和盗窃尸体者存在事前通谋——这其实属于盗窃尸体罪事后帮助行为——由于尸体属于物,那盗窃尸体自然也是种赃物,收购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新司法解释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不再设定数额要求,只要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20]因此,收尸行为论以此罪并无法律障碍。
第三个问题比较诡异,家属出售亲人尸体或者骨灰,这般不构成盗窃尸体,但属于侮辱骨灰罪吗?
这就需要考虑盗窃、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罪所保护法益,是社会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呢?个非常经典案例是水葬母亲案。王某66岁母亲猝死出租房,拮据不堪他,无力负担至少千元火化费,含泪将遗体装在麻袋,沉尸“水葬”。王某后以涉嫌侮辱尸体罪被刑拘。[21]
认为不构成侮辱尸体罪。直以来,认为这个罪所侵犯法益是遗属尊严,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但是,后来有学生问个案件,让发现自己之前看法有问题。
张三出生时母亲就去世,世上唯亲人是父亲,但父亲不是个好父亲,经常殴打他,每次喝醉就打他。后来父亲在冬夜醉死在家门口——喝醉,冻死在外。
张三后被孤儿院收养,备受欺侮。长大后也生活不顺。张三越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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