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究这些刑法律例,便能发现,其实从来就没有过明确保护女子性命与人身律例。
因为女子,是物,是财产,却不曾被视为人。
“凡对女子犯下*污、虐待、施,bao乃至杀人等罪行者,律重判;其中十三省及十三省之外,溺死女婴之恶盛行,此举也将纳入杀人罪,以家族连坐重判。对受害女子进行羞辱迫害者,也应当加以重罚。”楚岳峙双手撑在御案上站起身,字句,掷地有声地质问道:“三位爱卿都是熟读刑法律例之人,想必很清楚,大蘅国现有每条律例,都是埋葬无数受害百姓性命与血泪方得以正式确立,朕想问问,三位爱卿认为,到底还应让多少无辜女子受害,才能确立条明确保护女子律例?”
他想要立下条律例,仅仅是条,而这条律例背后,已是过往无数女子尸骨堆积而成枯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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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有话说:
历朝历代都有针对人*判刑,秦汉时期,对待拐卖妇女人*皆处以极刑。知情而买人“与同罪”,处以磔刑;不知情收买及转卖,毁容后男犯从事筑城、女犯从事舂米苦役。
唐朝法律《唐疏议》规定:贩卖人口主犯,无论多少,处于绞刑,当众吊死;知情不报者,流放三千里;就连邻居也会被处以百杖刑!将连坐进行到底,人犯罪,全家株连。
但到现在,倒是越判越轻,其实挺想问问,到底是进步还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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