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检察署)
经办人:公诉部主任
机密文件
关于威廉·约翰·特雷纳
2009年4月9日
警探已经与上述案件有关每个人都谈过,因此附上所有相关文件。
调查中心人物是威廉·特雷纳,三十五岁,伦敦马丁格利·卢因斯公司前合伙人。2007年,特雷纳先生在场交通事故中脊柱受到损伤,被诊断为C5/6四肢瘫痪,只有只胳膊能非常有限地动动,需要24小时看护。他病史请见附件。
文件表明特雷纳先生在去瑞士之前某个时候曾努力让他法律事务合法化。他律师,迈克尔·劳勒先生提交份签过名声明,之前他在诊所进行咨询相关文件也都有备份。
特雷纳先生家人和朋友都反对他要求永远结束生命决定,但鉴于他病史和之前想要z.sha尝试(附上病历记录里有详细记述),以及他个人强硬性格,他们显然没法劝阻他,为此还特意与他协商延长六个月时间。
应该注意是,特雷纳先生遗嘱受益人之是他聘请女护理,露易莎·克拉克小姐。鉴于她与特雷纳先生相处时间有限,对于他对她慷慨也提出些问题,但是各当事人都说不希望驳斥特雷纳先生愿望,已经形成合法书面材料。她被详细地讯问好几次,警方相信,她为阻止特雷纳先生实现他意图已尽全力。(请见证据中她“冒险日历”)
还应当注意是卡米拉·特雷纳夫人,他母亲,作为位法官,多年来她广受尊敬,由于公众对此案件关注,她已经提交辞呈。据解,她与特雷纳先生在他们儿子去世后不久就分居。
诚然,皇家检察署决不鼓励在国外诊所帮助下z.sha,但从收集来证据看,显而易见,在有关协助z.sha及对死者家属可能起诉方面,特雷纳先生家人和护理并没有违反现今指导方针。
1.特雷纳先生被认为有决定权,他是在解情况基础上“自愿、清楚、确定”地作出此决定。
2.没有证据表明任何方有精神病,或是出于强迫。
3.特雷纳先生明确表示他想z.sha。
4.特雷纳先生残疾相当严重,无法医治。
5.陪伴特雷纳先生举动只是小小帮助或影响。
6.陪伴特雷纳先生举动可以被认为是在死者坚决要求面前种不情愿帮助。
7.案件中所涉及各方在警方调查时都提供所有帮助。
基于上述事实,各当事人之前良好品行,所附证据,认为提起诉讼并不符合公众利益。
如果有任何公开声明以此为目,公诉部主任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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