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乐–哈里斯(AliceKessler-Harris)指出,由于获得土地所有权女性可以不用依靠婚姻独立生活,其他殖民地也“渐渐意识到给予女性土地会削弱女性从属角色”,因此采取措施来限制女性这权利。1634年,马里兰州参议院颁布项议案,提出如果未婚女性在七年之内仍未结婚,其拥有土地律没收。[7]
几乎只有类女性有可能坚持自己权利,那就是富裕遗孀。这类女性有定社会地位,她们结过婚,并且合法地继承已故男主人财产。但这种情况却很少见,大多数寡妇都十分贫穷,根本没有办法养活自己或者子女,而是靠着邻里施舍帮助来维持自己和家人生计。
多数情况下,未婚女性都寄人篱下,她们被视为家庭负担、社会负担。
英文中“大龄未婚女性”(spinster)词由纺纱工(spinner)词演化而来。在13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遗留寡妇和孤儿会去纺织棉花、羊毛和丝织品,这些人被称作“纺织工”。到16世纪,“大龄未婚女性”词是指,很多没有结婚女性为不成为家里累赘,直到很大年龄还会日夜不停、不计回报地做些纺织活贴补家用。[8]
在新大陆,“大龄未婚女性”词有更为准确定义:在殖民俗语里,它是指23岁至26岁以下未婚女性。到26岁,还没有结婚女性会被称作“刺鱼”(thornbacks),刺鱼是种背部和尾部长有尖刺海鳐。这可不是什赞美之词。
波士顿书商约翰·邓顿(JohnDunton)在1686年写过这句话:“在波士顿,个老姑娘会被视作最恶诅咒、最可悲人。”[9]但事实上,这种“可悲”未婚女性在殖民地几乎难得见。移居殖民地安家男性大大多于女性,因此男女人口比例很高,而男性数量超过女性往往会造成结婚率高和婚龄偏低情况。1755年,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Franklin)写道:“因此,与欧洲相比,美国结婚率更高,结婚年龄通常也更早。”
美国人早期对待婚姻态度,以及婚姻中男女角色,都与英国普通法(commonlaw)中“夫妻体主义”(coverture)原则致。夫妻体主义是指女性婚后法律、经济以及社会身份,包含在其丈夫法律、经济和社会身份之中。当时,已婚女性为“femecovert”,未婚女性为“femesole”。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Blackstone)所著《英格兰法律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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