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限制。比如说,你真想去跟其他人发生关系,也不反对。但是有点要注意,这约定必须是夫妻权利对等,男女双方都不约束自己配偶肉体出轨。不能说只是男可以出轨,而女不可以,只能在家里忍着。这种开放式婚姻与换偶活动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换偶活动是夫妻双方约好肉体短时间次性出轨活动。
在谈过三种不同出轨情况以及三种处置办法之后,再说说法律与婚外性行为关系。关于出轨处理方法,直以来都有不少争论,争论焦点在于究竟要不要用法律惩罚婚外性行为。记得在2000年,由于当时婚外恋出轨现象大量增加,有些人主张在修改《婚姻法》时候恢复通*法。其中个专家稿主张在《婚姻法》中增加条: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义务,如果方违背忠诚义务,另方有权诉诸司法解决。这个司法解决是什意思呢?说白就是让警察来抓*。
这个提法提出,立即引起巨大争议,当时人大法工委跟社会学界征求意见,们全都表达这个态度,就是绝对不能恢复通*法。这种想法非常不妥,原因有以下三点:
首先,这是个涉及结婚人口40%(婚外性行为比例)左右行为,如果要求警察来介入,那警力是明显不足。如果设立这样法律,实际上又执行不,或者只惩罚到少数没有逃脱人,而让多数犯法人逍遥法外,将会极大地伤害法律严肃性。
第二个原因是,对于婚外性行为可以有两种立法态度,有种是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有个好结果,比如很多西方国家设立家庭伴侣关系法,用比较松散伴侣关系来取代严格夫妻关系,用这种做法来保护那些不想进入严格对关系人;另种立法态度,是从道德角度出发进行审判,主要目是严厉地惩罚和打击出轨方。通*法实际上是个非常落后东西,就像些阿拉伯国家实行石头刑,把那些通*妇女搁在街角让路人用石头打死她们,这是野蛮时代产物。认为道德审判角度是不可取,因为道德情绪会过于蛊惑人心,有可能令事态失控,最后变成非理性宗教审判。
第三点考虑是,用国家权力来规范私人生活,真合适吗?福柯说过,性是没有任何种权力能够控制资源。如果人们把处置婚外性关系权力交给国家,无疑是缩小们每个人自由生活空间。
有位得过诺贝尔奖经济学家,叫作加里·贝克尔(GaryBecker),他曾经有个说法:婚姻契约可以是个性化,每对伴侣都可以根据他们自己对婚姻价值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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