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做成密室的话,现场便无法让人进入,尸体的发现时间也会被延迟。可能是犯人有什么不想那么快让人发现尸体的理由。但是,就当是不让人进去而制造密室吧,犯人只需用钥匙把门锁死便可,根本没必要用那么麻烦的诡计锁窗。因此,这个理由也被否定了。第五种理由,是为了让人认为密室现场是案发现场。只要现场是密室,而密室里躺着一具他杀尸体,警察一般都会认为那里就是案发现场吧?实际上,被害者是在其他地方被杀死后,才被搬来密室现场的也说不定。如此让人误认案发现场,或许能让犯人得到什么好处也说不定。”
“但是,被害者可是被子弹击穿左胸,子弹还镶在了墙壁上了噢。案发现场毫无疑问就是被害者的自家公寓没错的。”
藤本刑警插话道:“是的。因此,这个理由也被否定了。第六种理由,就是偶然想到某种密室诡计,犯人想要尝试一下。这种基于自我炫耀和虚荣心下的产物,也就是‘为了密室而密室’。”
凉子纳闷了:“再怎么说也没有人会为了这种理由杀人吧?”
“并不是为了制造密室而杀人,杀人的动机是其它的,也许犯人是这么想的,‘反正都要杀,不如试着自己想到的密室吧’。不过,从犯人千方百计消除别解的行为上看,对方应该对密室诡计有一定程度上的认识。那么,对方就应该能认识到这次的密室是非常平凡的诡计才对吧。如果是极具独创性的诡计就算了,这种极平凡的诡计,就算是偶然想到我想也不会去执行的。因此,这个理由也被否定了。第七种理由,是为了隐藏真正的密室。”
“隐藏真正的密室?我听不太懂您在说什么。”内容越来越往不寻常的领域上走了。
“打个比方,某个人物在门窗都上锁的处于密室状态下的房间内z.sha。随后包括犯人在内的几个人来到那间房间,破门发现尸体。犯人由于保险金之类的理由,不希望那个人是z.sha。但由于现场是密室状态,一般来想的话只能导出‘z.sha’这个结论。于是犯人在其他发现者跑去报警的时候,对门和窗用针线什么的进行上锁的手脚,故意留下做手脚的痕迹。那样一来,进行搜查的警察就会发现那个痕迹,并认为在发现者来到现场时的密室是犯人用针线制造的。这样一来,没有任何手脚的真正的密室——死者实际上是z.sha的事实就被隐蔽了。真正的密室,就意味着z.sha或事故死。为了将其隐蔽,就必须用人为制造的密室而不是‘真正的密室’伪装之。”
“原来如此,我知道了。不过,这从的事件,被害者明显是他杀,既不是z.sha也不是事故死。我觉得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