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没有信心,所以及时脱离公司。他们是最解公司情况人,他们判断出败诉可能性根据是什?焦点也在生产方式上,正是生产阶段不正当竞争让他们得出可能败诉结论。”
阎所长说:“雨峰,格律诗公司只是前台做戏,你真正对手是丁元英,无论作为诉讼代理还是作为朋友都必须要告诉你,胜诉把握不大。要证明被告在生产阶段存在不正当竞争,就必须首先证明生产农户与格律诗公司隶属关系。在丁元英设计里公司与农户是个体系里两个部分,千真万确是回事。但是,要证明这点非常困难,个体户再小也是法人,纸工商执照就把这种实质上隶属关系变成法律上商业关系,很难说法庭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会采信哪个。而且,即便隶属关系成立也未必就能胜诉,客观上不正当竞争不等于法律上不正当竞争。违反上述法律是否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适用反倾销法没有问题,而中国法律在这方面还是个空白。”
赵青问:“叶、冯、刘三人不知道这个道理吗?可他们得出是相反结论。既然关注焦点都样,他们根据是什?”
蒋律师解释道:“观念,传统观念!是传统‘事实胜于雄辩’观念,二是传统疑罪从有观念,三是传统青天大老爷观念。中国人直接受简单文化思维教育,他们相信法律是神圣,决不会冤枉个好人,也决不会放过个坏人。”
阎所长说:“雨峰,基于胜诉把握不大,如果你提出撤诉,能理解。拿委托人钱打不赢官司,们也不体面。但是,撤诉就等于承认格律诗音箱价格,依此类推,乐圣旗舰价格就应该在2000元以内,乐圣旗舰成本显然不具备这种承受力,其后果可想而知。以为,败诉,省这两个钱救不乐圣。胜诉,花这两个钱不算什。打是死,不打也是死,打下去可能还有线希望,不如拼死搏。诉讼代理费可以做些调整,分为胜诉和败诉两档,胜诉按原合同150%计费,败诉按原合同50%计费。”
林雨峰问:“怎个还有线希望?”
阎所长说:“被告将1996年《格律诗公司预备股东扩大会议记录》作为证据提出,目是证明农户与公司从来就不存在隶属关系,从而规避商品产地和榨取式生产两个问题。这就‘此地无银三百两’,无可避免地会将这位丁先生露出水面。们对格律诗公司扶贫宗旨不做质疑,会议记录和公司宗旨恰恰证明丁元英是整个体系策划者,也恰恰证明丁元英早在公司还没有成立时候就已经策划好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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