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名誉损失费等等,600万元赔偿要求不为过分。”
蒋律师说:“从诉讼技巧上说,虽然诉讼请求是回事,法院支持多少是另回事,但是绝对不可不主张。从决胜策略上说,乐圣公司是叫牌方,格律诗公司只能跟进,没有选择,600万元争议标对他们有威慑作用,以他们那点资产,仅律师费项打赢官司也是破产,诉前就动摇他们心理防线。当然,律师事务所也是高标受益者。”
人事部经理发言道:“有个疑问,乐圣与格律诗既没有旧怨也没有利益冲突,甚至从优惠价提供套件以及志伟与叶晓明交往上看,两家关系还很融洽,那格律诗公司为什要这做?是出于回笼资金考虑还是蓄谋已久?如果是蓄谋已久,那就说明有战略上考虑,那他们最终要达到目是什?”
蒋律师说:“如果他们知道会被起诉,也知道会败诉,那就只有种解释,逼你这种知名企业跟他打官司,道个歉,赔你十万八万,搞个噱头讨好发烧友,以新闻效应提升品牌知名度,花钱不多影响不小。但是这个事件根本没有十万八万概念,你停产滞销时间即便只按3个月诉讼期计算,直接损失也在300万元,够他们破产三次。只有种情况可以导致们败诉,就是他们音箱成本合理,那这个合理就是从天上掉下来,非神即鬼。们和法官都是无神论者,如果乐圣不是和人斗,而是和神斗,真败诉也是虽败犹荣。”
人事部经理微微皱下眉头,说:“不能完全同意蒋律师说法,觉得有情绪化和精神胜利法成分。们面对是两百多张嘴吃饭问题,是董事长倾注十几年心血基业,不是句虽败犹荣就能放下。”
……
会议在种严肃而必胜氛围里进行,每位与会者都发表自己意见或建议,会议对诉讼重点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林雨峰认真听取大家意见,观察会议进程。此时他从座位上站起来,说道:“格律诗事件无论对方是出于什动机,客观上都已经把双方逼到你死活境地。说过,乐圣公司只有矛,没有盾,最好防御就是进攻。因此,对起诉组做如下要求:、以吃掉格律诗公司为目,以损害赔偿导致他们夜之间资不抵债为手段,拒绝任何形式调解,务求置敌于死地。二、在诉讼过程中要特别强调格箱发烧设计和苛刻工艺,既表现们实事求是胸襟,又能更有力地说明成本,也为胜诉后运作这款音箱做铺垫。三、拨专款找几个写手,在报刊和网上大造声势,充分利用这个事件新闻效应提升乐圣信誉和品牌知名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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