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云也想要有啊,但是没有啊。
于是,第次阵地战,司马落凭借良好装备和准备,击溃曹军,占领阵地。接下去庭辩,小雨为主谋将成为事实,围绕这个事实继续庭审。这就是步步为营高明之处,检方,警方通常拥有接近无限资源。辩方即使是律师团,提供资源和司法部门是没法比。步步为营会拖延庭审时间,但是能清晰脉络,对审清楚事实非常有帮助。步步为营因为需要大量资源缺点,通常不会是辩方首先辩护策略。
小雨显然是司马落控制资源之,这张牌已经打出去。曹云接不下这张牌,只能撤退。是本案开庭到现在第次撤退。
……
第二次阵地战,谢陆是否支付给小雨,也就是绑架主谋笔钱。
事实是有,曹云知道,小雨通过电子音软件联系谢陆,要钱。小雨目有几个,撇清和谢陆关系,自己为钱,而不是为恩情。其次警方不会怀疑谢陆绑架范妻。再者,小雨也不想让谢陆知道自己参与绑架范妻,这点还有个目,如果谢陆知道真相,那在面对警方时候,容易被发现撒谎。
那问题来。
事实上谢陆给钱,谢陆也好,老管家也好,小雨也好,他们汇款和收款掩饰能力太低。或者说是镜头等级太高,能很轻松查清楚钱财动向。旦收款和汇款时间与绑架案时间对上,还有必要打这个阵地战吗?
曹云认为没有,但是作为元帅令狐兰却认为有,她是典型战略思想。虽然知道这个阵地难以防守,但是如果能力耗其十力,就算守得有价值。
要守,必然要有能守点。恰巧有个点。
曹云道:“警方查明谢陆确实有汇款,金额为两百万。问题是钱去哪……司马落,说吧。念台词只念半,鄙视你。”
司马落无奈道:“两百万是直接汇入失明儿童慈善基金中。”据说相当部分比例盲童是有办法恢复视觉,但问题是钱。
曹云道:“在‘受惠’罪名判定中,有非常重要两条(高岩)原则,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小雨虽然索取他人财物,但是没有为自己谋取利益,所以他们之间财务来往,不应当判定为利益来往。”
很经典案,有名*员在收钱后段时间,将受惠钱转给慈善机构,共百万。这笔钱法院裁定,非受惠,检察官当庭抗诉,但最终百万被裁定为非受惠。
这个点很复杂。新闻报道名伟光正*员,开发商给钱,他当着开发商面,把钱汇给慈善机构。这算什?
更复杂点是,收钱不办事,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就不算受惠。高法对此进行解释,只要有过承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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