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呢?这个问题出现在邻居笔录上。
曹云道:“希望法官同意传唤第二位证人。”
“传辩方第二位证人。”
……
曹云第二位证人是街口卖早餐大婶。
曹云问:“请问案发当天,也就是X2号早上,你是否见到过上泉?”
大婶回答:“见过,应该是六点五十八分,反正是将近七点,他向买简易快餐套。”
“你怎记得那清楚?”曹云问。
大婶回答:“他赶着去公司,牛奶没接稳掉地上。犹豫先插入吸管,牛奶流出来。要给他换盒,他说不用,用手清洁下牛奶吸管就匆忙开车离开。他刚走,教堂钟就响,当时是七点整。”
曹云道:“问完。”
法官:要不要?
检察官:要不起,过。
曹云想证明什?检察官这次是真看不懂,X1号晚上十点半到X2号早上七点,上泉没有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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