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坐在被告席上,听那多人谈论自己,也不失为件有意思事。在检察官与律师进行辩论时,可以说,双方对谈论确很多,也许谈论比谈论罪行更多。但双方辩词,果真有那大区别吗?律师举起胳臂,承认有罪,但认为情有可原;检察官伸出双手,宣称有罪,而且认为罪不可赦。使隐隐约约感到不安是个东西,那便是有罪。虽然顾虑重重,有时仍想插进去讲讲,但这时律师就这对说:“别做声,这样对您案子更有利。”可以说,人们好像是在把完全撇开情况下处理这桩案子。所有这切都是在没有参与情况下进行。命运由他们决定,而根本不征求意见。时不时,真想打断大家话,这样说:“归根到底,究竟谁是被告?被告才是至关重要。本人有话要说!”但经过考虑,又没有什要说。而且,应该承认,个人对大家感兴趣问题,也不可能关注那久。例如,对检察官控词,很快就感到厌烦。只有其中那些与整体无关只言片语、手势动作、滔滔不绝讲话,才使感到惊讶,或者引起兴趣。
如果没有理解错话,他基本思想是认定杀人纯系出自预谋。至少,他力图证明这点。正如他本人所说:“先生们,将进行论证,进行双重论证。首先是举出光天化日之下犯罪事实,然后是揭示出所看到这个罪犯心理中蛛丝马迹。”他概述妈妈死后连串事实,历数冷漠、对妈妈岁数无知、第二天与女人去游泳、去看费尔南德片子、与玛丽回家上床。开始没有搞清楚他所指,因为他老说什“他情妇”、“他情妇”,而在看来,其实很简单,就是玛丽。接着,他又谈雷蒙事件过程。发现他观察事物方式不够清晰明。他说话还算合情合理。先是与雷蒙合谋写信,把他情妇诱骗出来,让这个“道德有问题”男人去作践她。后来又在海滩上向雷蒙仇人进行挑衅。雷蒙受伤后,向他要来手枪。为使用武器又独自回到海滩。按自己预谋打死阿拉伯人。又等会儿。为“确保事情解决得彻底”,又开枪,沉着、稳定、在某种程度上是经过深思熟虑地又开枪。
“先生们,事情就是这样,”检察官说,“给你们复述出全部事实发展线索,说明此人完全是在神志清醒状态中杀人。要强调这点。因为这不是桩普通杀人案,不是个未经思考、不是个当时条件情有可原、不是个值得诸位考虑不妨减刑罪行。先生们,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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