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倍。至少也三倍有余。想到这个,三郎就气不打处来。
但是自己没有正式医生执照,说什都没用。干是犯法活儿,挣得少点也理所当然。或许应该这想,明明没有执照,却有幸从事医生工作,烧高香还来不及呢。
退步想,从得以逃离日复日地坐在办公桌前,整理单调资料这样无聊工作角度来看,自己也赚。
而且现在自己做工作,说破天去,也是岛上居民不可或缺。虽然明子觉得是所长想偷懒,但三郎知道所长决不单纯为这个目。不怕万就怕万,就像所长所说,是绝对有必要。
“不过,不会被人告密吧?”
“何出此言?”
“不知道,因为听到有人说,要是这样,事就闹大。”
“谁这说?”
“医院里人,你也不必太在意。”明子支支吾吾。
“如果有人想告密话,就让他告去吧。”
三郎尽管嘴上不服输,心里还是有点怕。
《医师法》中确实明令禁止除医生以外人进行医疗活动。三郎有些担心,于是翻开《六法全书》查查,在医师法第四章“业务”里面有如下条目:
禁止非医生行医
第十七条非医生者不可行医。
名称使用限制
第十八条非医生者不可使用医生或容易混淆名称。
而且在第六章“责罚”中明文规定:“违反第十七条规定者处以两年以下徒刑,或两万元以下罚款。”从这条来看,三郎不仅完全违反医师法,如果被警察知道,还要面临有期徒刑。难怪明子这担心。
不过,若问在现实中,这条法律得到严格遵守没有,似乎又令人生疑。比如说,在大城市医院里,经常会看到护士给患者更换纱布或注射等等,还要求患者限制饮食和静养等。
这些都属于行医范围,所以严格来讲,由护士做这些就是违反医师法。同时,命令、指使护士这做医生也属于违法。总之,这些确实都不是法律承认行为。
而且在“业务”第十九条中写着:“从事诊疗医生在患者提出诊疗要求时,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但是,在休息日和夜间找医生看病被拒例子数不胜数。他还听说过急救病人被推来推去,最后不幸死亡案例。
医院总是以“现在是深夜”或者“没有床位”等借口不接收病人,但是这些能算是正当理由吗?在人命关天问题上,这些似乎都很难被称为正当理由。
特别是在“疗养方法等指导义务”第二十三条里写着:“医生在诊疗时,须对病人或其家属进行疗养方法,以及其他增进健康所必须事项指导。”
但是迄今为止,三郎去医院看病,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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