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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判决(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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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边说‘死啊’,边坐在被害者身上,双手举起所持大理石烟灰缸,砸向被害者头部。其后,被告不顾警官劝阻,反复说‘死啊,死啊’,重复大约十次同样行为,最后导致被害者因头盖骨骨折死亡……”

大约半年后,勋站在小小法庭上,接受自己犯下罪行判决。

名法官宣判无罪人,在那名法官退休后伤害家人,最终又被那名法官杀害……这起想必令许多人都震惊不已案件,被告人正是自己。

勋抬起眼,前方坐着三名法官,全都是生面孔。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全程垂着眼,没有看他。

真够平淡啊……勋静静地听着,兀自感慨。

“……被告在行凶之前,被害者已经举起双手表示放弃抵抗,关于这事实,警官证词与被告供述相符,视为属实。基于这点,被告剥夺被害者生命行为已经远远超出正当防卫范畴,应视作带有强烈复仇意义凶行……”

确超出正当防卫范畴……或者应该说,作为正当防卫已经太晚。正如野见山所说,他在关键时刻没能做出及时判断。对此,他直后悔到现在。只不过把那说成复仇,又有点不太对。

真要说话,应该是他履行责任……然而这种说法过于荒唐,他并不指望有人理解。

“……被告从事三十五年法官工作,并在其后成为名法学专家,展开多种课题研究以充实司法制度,本应在尊重法律方面起到示范作用,然而被告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违反社会公序之事,其责任可谓重大。身为法学界人士,性质更属恶劣……”

读到这句话时,审判长声音变得更为洪亮。他也许是想表明自己坚定态度,不过性质恶劣这种话着实是用得大胆

说是很有道理。只不过,哪有恒定不变性质呢?

“……然而,在被告赶到之前,被告家人遭到被害者施,bao,处在极其危险情况之下。另外,在被告行凶之前,被害者并未遭到警方拘捕,被告家人依旧处在可能继续遭到伤害状态。因此,被告行为虽然是执拗而过激,bao力,其根本目也包含保护家人免遭生命威胁面,很难视作带有明确杀意凶行。被告行凶时所说‘死啊,死啊’等话语,不应视作杀意体现,而应理解为愤怒状态下偶然发出咒骂,不能因此推断被告怀有杀意……”

明明喊着“死啊”杀人,却没有杀意……勋不得不暗自苦笑。就算因此减轻刑罚,也会被说成包庇同行。包庇个杀人犯有什意义呢?

他喊“死啊”确不是出于杀意,但也不是偶然发出。那刻,如果他不喊出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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