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专业厂商销售“DNA型检测试剂盒”,以确保再现鉴定结果。铃木教授在这次鉴定中也使用这种试剂盒。本田教授不仅使用这种试剂盒,还自己制作试剂来鉴定。
本田教授说:“试剂盒次可检测多个位点,因试样不同,化学反应有时会不规律,DNA型鉴定上容易出错。”检方在意见书中指出本田教授没有全程使用试剂盒问题。
检测出两种凶手DNA型原因,已经有眉目,思路也理顺些,这时如果再接到那位侦查领导电话,或许可以解释得更清楚。
可真是如此吗?解释清楚数据上差异,他们就能接受吗?
想起刚才那通电话,对方说到“DNA型不吻合”时,态度明显发生百八十度大转变,令无法理解。侦破案件、逮捕真凶对侦查机关而言是个洗刷污名大好机会。与他面谈那天,他表现也十分积极。他应该知道那件衬衣状态之恶劣,鉴定方或许得出“不致”结论,可另方却以百万亿分之误差率得出“完全致”结论。如今电话里他,已经与六天前在银座和相谈甚欢他判若两人。
难道还是那个老问题?关于检方与科警研都否认凶手DNA型“18-24”?
感觉自己陷入个非常复杂局面,不禁头皮发麻。与此同时,突然想到另件事。
或许与那个案子有关……
感到后背凉。
失望归失望,好在菅家再审终于提上日程。可是,蹊跷事却越来越多。
检方向宇都宫地方法院递交这样份意见书:
()检察官将对无罪证明展开必要证据调查。检方申请仅调查大阪医大铃木教授DNA型鉴定,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调查筑波大学本田教授DNA型鉴定申请,律不予接受。
(二)辩护方为究明错判原因,申请诸多证据调查。证据调查应当以导出有罪或无罪结论为前提,在定限度内判断证据效力,而不能将其作为查证侦查与审判程序手段。“这与被告本身主观愿望和要求无关”,“迅速做出无罪判决,在法律层面让菅家从被告与服刑人身份中解脱,才符合菅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以究明错判原因及查证侦查程序为目证据调查脱离刑事审判制度目,导致程序滞缓,非常不得当。
(三)对于辩护方要求在期限内梳理此案侦查程序,因本案无任何争议点,无提交侦查程序必要,故反对。
简而言之,这段文字大意是:检方只认可铃木鉴定作为无罪证据,不接受本田鉴定;这个案子没有任何争议点,请求立即判决菅家无罪;调查错判原因是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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