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hesenses)”一词,亦极富启示。的确,所谓“感官”,正是被教育、被学习、被陶冶、被控制之物。性的感官亦非例外。认为感官是“自然”“本能”因而没有历史变化的观念,只是近代的关于性的神话而已。此处的“神话”一词,意为“没有根据的信念之总和”。将性“自然化(naturalization)”,也是“性的近代”的主要特征[4]。那是以“自然”取代“神”、将“自然”置于“神”的位置的近代社会的必然归结。
个人隐私的成立
在福柯的四个“压抑假说”的背后,存在着一个“性的隐私化(privatization)”机制,即,把性逐出公共领域,将之隐匿起来,圈入私人领域即家庭之中,此后,家庭显著地成为充满性意味的空间。不过,这里必须赶紧附加一句,“性的隐私化”。并不意味着性的压抑,而是使之特权化,并与个人人格相结合。正如福柯指出,“压抑假说”并非字面意义的“压抑”,背后伴随着一个“说出你的性!”的强迫告白制度。禁止与命令,互为一组配套机制,使性更具特权,性行为成为人格的指标。
自从性被隐私化以后,“关于隐私”,就成为“关于性”的代名词。家庭,成为“性家庭”;夫妻,成为“性的纽带”的代名词;婚姻,成为性行为的社会许可证;“初夜”,宣告性关系的开始;“无性”,被视为夫妻关系的“病理”……我们今天熟知的关于婚姻与夫妻的“常识”,由此形成。
“隐私”的词源,来自拉丁语的“被剥夺的”一词。被剥夺了公共权利的领域,转为拒绝公共权力介入的领域,即私人领域。可同时,这个私人领域又成为公权无法抵达的黑箱、公法无力进入的不法地带〔Kerber,1998;上野,2006a〕[5]。由此,父权支配、妻儿服从的“家庭的黑洞”,得以形成。关于这个问题,在近代家庭史领域有详细研究。于是,所谓“隐私”,对于强者,意味着不受公共权力牵制、可以自由支配的空间;而对弱者,则成为得不到第三者的介入和保护、充满恐惧、必须服从的场所。
“隐私”所保护的,是谁?是强者。性骚扰和家庭,bao力的受害者、性的弱势人群,如此回答。
性满足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间的契约关系所能决定的,仅止于性行为的权利与义务,至于“性满足”的权利与义务,则不被提及。事实上,在西欧中世纪的夫妻关系指南书中,虽然写有夫妻之间的性交义务,但那是怀孕生育的手段,伴随性行为的快乐,则应当尽可能减少到最低程度。正因为如此,可能怀孕的异性间性器官接触的